红通案例

唯一的指控证据竟是“酷刑逼供”所得?深度解析国际刑警对“毒树之果”的零容忍

2026年03月11日

唯一的指控证据竟是“酷刑逼供”所得?深度解析国际刑警对“毒树之果”的零容忍

CCF 2018-08号案例

原创|李仲伟

红色通报撤销,酷刑证据排除,CCF申诉成功,毒树之果,主要性测试,政治迫害抗辩,禁止酷刑公约,公平审判权,跨境刑事律师

一、案件背景

申请人是某国的一位著名政治家(前部长、议员),属于主要反对党。多年前,该国发生了一起针对人群投掷手榴弹的恐怖袭击事件。

案发初期,调查并未指向申请人。然而,在案发近7年后,基于一名嫌疑人的供词,警方突然指控申请人参与了策划该袭击的阴谋会议。

来源国法院签发了逮捕令,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红色通报。申请人逃往国外,他在第三国曾被短暂逮捕,但随后被释放并离境。

申请人坚称这是政治迫害,核心证据(供词)是通过酷刑逼供获得的,且供述者已翻供。他向CCF提起申诉,要求删除红通。


二、申请人的主张及证据

  • 酷刑证据(第2条):指控完全基于一名共同被告的供词,而该人已公开发表声明翻供,详细描述了自己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以被迫指控申请人的过程。
  • 政治动机(第3条):他是反对党领袖,案件是在选举前夕被重新激活的,目的是阻止他参选。
  • 证据不足:除了那份被迫的口供,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他参与了袭击。且证人本身不仅是罪犯,还曾试图杀害申请人,毫无可信度。

三、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

委员会在审理本案时,构建了由“人权公约”到“内部规则”的完整法律审查体系,特别强调了对酷刑证据的绝对排除:

  • 人权保护与正当程序(核心审查依据):
    • 国际刑警组织《章程》第2(1)条:规定本组织应在不同国家现行法律范围内,并本着《世界人权宣言》的精神,确保和促进广泛的刑事司法互助。(这是所有数据处理必须遵守的根本宪法性原则,任何违反人权的数据均属违规。)
    • 《世界人权宣言》(UDHR)第5条:规定“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,或施以残忍的、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”。
    • 《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》(UNCAT)第15条:明确规定“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,不得援引任何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陈述为证据,但这类陈述可作为对被控施用酷刑者进行起诉的证据”。(这是本案最关键的法律依据,确立了“酷刑证据排除规则”。)
    • 《数据处理规则》(RPD)第11(1)条和第34(1)条:要求数据处理必须尊重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,并符合《章程》第2条的规定。
  • 政治性质的禁止(主要性测试):
    • 国际刑警组织《章程》第3条:严格禁止本组织进行任何政治、军事、宗教或种族性质的干预或活动。
    • RPD 第34(3)条:规定了适用“主要性测试(Predominance Test)”的具体要素,包括犯罪性质、当事人身份、案件一般背景及对组织中立性的影响。(委员会据此结合酷刑证据和选举背景,认定本案政治因素压倒了普通刑事因素。)
  • 证据质量与有效参与(辅助审查):
    • RPD 第83(2)(b)(i)条:要求红色通报必须提供将通缉对象与指控联系起来的充分事实,以及对犯罪活动的清晰描述。(由于核心供词被排除,委员会认定案件缺乏将申请人与犯罪联系起来的合法证据。)

四、申请人观点

  • 这是栽赃:案发时没人说我有事,7年后突然为了选举把我扯进来,用的还是酷刑逼出来的假口供。
  • 证人翻供了:那个指控我的人已经发誓说他是被打才乱说的,这证据怎么能信?
  • 无法对质:来源国法律禁止我交叉盘问同案被告,我连辩护的机会都没有。

五、国家中心局(NCB/来源国)观点

  • 普通刑事犯罪:这涉及恐怖袭击和谋杀,是严重犯罪,不是政治。
  • 证据有效:虽然证人翻供,但我们认为初次供述是真实的。
  • 程序合法:案件复杂,调查时间长很正常。

六、委员会最终结论

委员会决定删除红色通报,理由如下:

  1. 证据非法:案件主要依赖的供词被指控源于酷刑且已翻供。依据国际法(如《禁止酷刑公约》),酷刑证据在任何程序中都不可接受。使用此类证据严重违反了《章程》第2条。
  2. 证据链断裂:除了这份有瑕疵的口供,NCB 未能提供其他将申请人与袭击联系起来的实质性证据。
  3. 政治性质明显:申请人是反对党领袖,案件调查过程充满疑点(7年后突袭、频繁更换调查官),且发生在选举背景下。政治因素压倒了刑事因素,违反《章程》第3条。

CCF 2018-08号案例解析

1. “酷刑证据(Torture Evidence)”的绝对排除规则

这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一条铁律,也被本案确认为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合规的红线。

  • 规则: 依据《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》第15条,任何通过酷刑获取的陈述,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(除非用来控告施暴者)。
  • CCF的审查: 虽然 CCF 不像法院那样审理事实,但当申请人提供了“证人翻供声明”及“详细的酷刑描述”,而来源国 NCB 无法合理解释为何仍依赖这份被污染的证据时,CCF 会认定该数据违反了《章程》第2条(人权)。
  • 启示: 律师在申诉中,如果能证明案件的核心证据源于刑讯逼供(例如提供翻供书、伤情鉴定、同案犯声明),这将是摧毁红通合法性的致命一击。

2. “政治迫害”的证据链构建

申请人成功证明了案件的政治性质,并非仅靠“我是反对党”这一身份,而是结合了案件的异常时间线。

  • 时间点的巧合: 案发7年后才指控申请人,且恰逢大选前夕。这种“冷案热炒”是政治迫害的典型特征。
  • 调查官的频繁更换: 案件经历了多名首席调查官的更替和无数程序事故,暗示了背后的行政干预。
  • 结论: 当“酷刑证据”与“可疑的时间线”和“高敏感身份”结合时,CCF 很容易认定政治动机占据了主导地位。

3. 对抗性程序(Adversarial Proceedings)的缺失

NCB 承认申请人在审判中无法交叉盘问(Cross-examine)指控他的同案被告。

  • 法律意义: “对质权”是公平审判权的核心组成部分。如果被告无法质问那个指控他的人,审判的公正性就荡然无存。
  • CCF的考量: 这种程序设计上的结构性缺陷,进一步佐证了案件违反了国际人权标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