红通案例

行为发生在立法前也能发红通?警惕“持续性犯罪”的法律陷阱

2026年03月11日

行为发生在立法前也能发红通?警惕“持续性犯罪”的法律陷阱

2023-07号案例

原创|李仲伟

持续性犯罪,法不溯及既往,CCF申诉维持,扩散通报,罪刑法定原则,拒绝引渡注记,跨境刑事辩护,国际刑警组织申诉

一、案件背景

Aaa BBB 先生(申请人)拥有 CCC 国和 EEE 国双重国籍。2001年左右,他开始在国外(FFF国)从事某些活动,并于2008年定居 EEE 国。平静的生活在多年后被打破,他在第三国(DDD)旅行时突然被捕。

警方告知他,CCC 国当局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一份扩散通报(Diffusion),通缉令签发于2003年,指控他涉嫌两项严重罪行。

申请人感到非常震惊和冤枉,因为他查阅法律后发现,CCC 国指控他所依据的刑法条款是在2003年才生效的,而他被指控的主要行为发生在2001年至2002年。他认为这是典型的“用明朝的剑斩清朝的官”,违反了“法不溯及既往”的铁律。

虽然 DDD 国法院最终拒绝了引渡并将他释放,但国际通缉令依然存在。为了彻底消除隐患,他向国际刑警组织文件控制委员会(CCF)提起申诉,要求删除数据。


二、申请人的主张及证据

  •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:指控依据的法律(2003年刑法修正案)在涉嫌犯罪行为发生时(2001-2002年)尚未生效。
  • 非法溯及既往:依据《世界人权宣言》第11条,不能依据行为发生后才颁布的法律定罪。
  • 数据违规:基于无效法律基础的逮捕令无效,因此国际刑警组织的数据处理违反《章程》第2条。

三、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

  • 国际刑警组织《章程》第2条:需本着《世界人权宣言》精神行事(核心是合法性原则)。
  • 《世界人权宣言》第11条:禁止刑法溯及既往(Nullum crimen sine lege)。
  • 《数据处理规则》(RPD)第11条:数据处理必须符合来源国法律及人权标准。
  • 1984年大会决议 AGN/53/RES/7:关于记录拒绝引渡信息的规定。

四、申请人观点

  • 时间线铁证:我做事的时候法律还没出,怎么能定我的罪?
  • 逮捕令无效:源头的逮捕令就违宪了,国际通报自然也该撤销。

五、国家中心局(CCC/来源国)观点

  • 持续性犯罪:申请人虽然2001年开始作案,但他一直持续实施犯罪行为直到2008年。
  • 适用新法:对于跨越新旧法时期的持续性犯罪,适用行为终了时(2008年)的法律是合法的,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。
  • 证据确凿:有同案犯证词证明其在2003年之后仍在参与犯罪。

六、委员会最终结论

委员会驳回了删除请求,维持扩散通报,但要求添加注记:

  • 认可持续性犯罪:采纳NCB的观点,认定犯罪行为延续到了新法生效之后。在此情况下,适用新法不违反“法不溯及既往”原则。
  • 数据合法:逮捕令及诉讼程序在来源国法律框架下是有效的,符合RPD第10条和《章程》第2条。
  • 添加注记:鉴于第三国(DDD)已拒绝引渡,依据相关决议,必须在档案中备注:“DDD国已拒绝引渡该对象”,以保障数据全面性。

2023-07号案例解析

1. “法不溯及既往”原则在国际追逃中的适用边界

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”(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)是国际人权法和各国刑法的基石。申请人以此为由,主张其行为发生在2001-2002年,而定罪依据的法律于2003年才生效,因此属于非法的“溯及既往”。

然而,CCF在本案中引入了“持续性犯罪(Continuous Offence)”的概念,对这一原则进行了限制性解释:

  • 行为的延续性: 如果犯罪行为始于旧法时期,但一直持续到新法生效之后(本案中NCB证明行为持续至2008年),则适用新法不属于溯及既往。
  • 单一行为理论: 持续性犯罪被视为一个整体的、单一的犯罪行为。其法律定性依据的是行为终了时的有效法律。
  • 可预见性: CCF甚至补充指出,即便在旧法时期,鉴于国际公约的存在,申请人也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违法性。

这一裁定对于跨国经济犯罪(如长期洗钱、非法集资)的辩护具有重要警示:只要犯罪行为链条延伸到了新法生效之后,就无法利用“法不溯及既往”来逃避更严厉的刑事责任。

2. 引渡拒绝的“附录注记”机制

本案中,第三国(DDD)拒绝了引渡请求并释放了申请人。通常申请人会认为这意味着红通应当撤销。但CCF再次确认:单一国家的拒绝引渡不导致红通失效。

但是,CCF依据1984年大会决议,决定在档案中添加“拒绝引渡注记(Addendum)”。

  • 意义: 这虽然没有删除红通,但对申请人仍具重大价值。当申请人进入其他国家时,当地执法部门会看到“DDD国曾拒绝引渡”的记录。这可能会影响其他国家对引渡请求的审查力度,甚至成为申请人在新国家抗辩引渡的有力证据。
  • 策略: 律师在无法彻底删除红通时,应积极争取添加此类注记,以降低当事人在全球范围内的被捕风险。

3. CCF的职权限制:不管双边文件

申请人试图攻击来源国在双边引渡文件中提供的身份信息(妻子国籍、身份证号)有误。CCF明确划分了界限:

  • CCF只管国际刑警系统(I-Link)里的数据。
  • 国与国之间通过外交渠道直接传递的引渡请求书(Extradition Request),属于主权国家间的司法文书,CCF无权审查。

这一认定提示律师:攻击的靶子必须准。在CCF申诉中,盯着双边引渡文件的瑕疵是无效的,必须聚焦于INTERPOL系统内的数据违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