红通案例

坐完牢也被全球预警?揭秘比红通更难缠的“绿色通报”

2026年03月11日

坐完牢也被全球预警?揭秘比红通更难缠的“绿色通报”

2023-06号案例

原创|李仲伟

绿色通报删除,CCF申诉维持,预警通报,持续威胁评估,追诉时效,扩散通报撤销,刑满释放

一、案件背景

本案的主人公 Aaa BBB 先生(化名)是 EEE 国的公民。他在年轻时似乎并不安分,曾卷入帮派活动。多年前,他因在 DDD 国犯罪被判入狱,并在监狱中服刑完毕。时间一晃过了16年,Aaa BBB 先生认为自己已经为过去的错误付出了代价,应当翻篇了。

然而,他发现自己依然被国际刑警组织“挂号”。具体来说,DDD 国(之前的定罪国)针对他发布了一份绿色通报(Green Notice),将其标记为“危险人物”;与此同时,另一个国家 CCC 国也因为某些旧案对他发布了旨在逮捕引渡的扩散通报(Diffusion)。

Aaa BBB 先生认为这很不公平:自己已经服刑完毕,且案发久远,为什么还要被全球警察系统监控?于是他向国际刑警组织文件控制委员会(CCF)提起申诉,要求删除所有关于他的数据。


二、申请人的主张及证据

  • 关于绿色通报:申请人主张应删除该通报,核心理由是他“已服刑完毕”,且所谓的犯罪行为发生在“16年前”。他认为自己已受到惩罚,不应再被视为目标。
  • 关于扩散通报(针对CCC国):申请人主张针对他的指控因已过追诉时效而在 CCC 国被撤销,案件已结案。他提供了结案决定的副本作为证据。

三、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

  • 《国际刑警组织章程》第36条:委员会的职权范围。
  • 《数据处理规则》(RPD)第89条:专门针对绿色通报的规定(用于警告犯罪活动及可能的公共安全威胁)。
  • RPD 第10(1)条和第12条:关于数据处理的目的性、相关性及不过度原则。

四、申请人观点

  • 罪债已偿:我在 DDD 国的牢都坐完了,法律程序已经终结,国际刑警组织不应该继续保留我的记录。
  • 时过境迁:事情都过去16年了,拿陈年旧事发通报没有必要。
  • 案件撤销:CCC 国的案子已经过了追诉期,我是清白的。

五、国家中心局(NCB)观点

  • DDD 国(绿色通报发布方):确认判决已执行(承认已服刑),但强调申请人是某帮派成员,曾被判两项罪名。NCB 认为他是一名“危险嫌疑人”,对公共安全构成持续威胁,因此必须通过绿色通报警告其他成员国。
  • CCC 国(扩散通报发布方):在接到委员会询问后,确认申请人关于追诉时效的主张属实,随后请求删除了相关扩散通报。

六、委员会最终结论

  • 关于绿色通报(维持):委员会驳回了删除请求。委员会指出,绿色通报的目的不是“逮捕”或“再惩罚”,而是“警告”。依据 RPD 第89条,只要执法机构基于过往定罪评估认为该人对公共安全构成持续威胁,即可发布。虽然申请人已服刑且案发久远,但鉴于其帮派背景,DDD 国对其“危险性”的评估符合规则。
  • 关于扩散通报(已删除):由于 CCC 国确认案件因过时效而结案,该数据已被删除,不再审理。

2023-06号案例解析

1. 绿色通报的本质:是“预警”而非“通缉”

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彩色通报体系中,红色通报(Red Notice)旨在寻求逮捕和引渡,而绿色通报(Green Notice)的性质截然不同,它旨在提供警告(Warning)和情报(Intelligence)。

本案清晰地界定了两者在申诉策略上的巨大差异。对于红色通报,如果申请人证明“已服刑完毕”或“一事不再理”,通常可以成功申请删除,因为逮捕的目的已不复存在。然而,对于绿色通报,“已服刑”恰恰是发布通报的基础条件之一。

根据《数据处理规则》(RPD)第89条,绿色通报发布的前提通常是该人已有刑事定罪记录,且被评估为可能在其他国家重操旧业或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。因此,申请人以“刑满释放”为由要求删除绿色通报,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。委员会的审查核心不在于刑罚是否执行,而在于“威胁评估(Threat Assessment)”是否合理。

2. “公共安全威胁”的评估标准

本案中,虽然案发已过16年,但CCF依然维持了绿色通报。这体现了国际刑警组织在评估“潜在威胁”时的考量维度:

  • 帮派背景:NCB 特别强调申请人是某帮派成员。这种组织犯罪的背景往往被视为具有持续的社会危害性,不会因单次刑罚结束而消失。
  • 危险性定性:NCB 提供了具体的评估结论,认定其为“危险嫌疑人”。
  • 时间因素的弱化:在涉及有组织犯罪或特定类型犯罪(如性犯罪)时,时间的流逝(如本案的16年)并不能自动消除数据的警务合作价值。只要NCB能证明这种威胁是“持续可能的(continued possible threat)”,数据就会被保留。

3. 申诉策略的差异化

本案同时涉及了绿色通报和扩散通报(逮捕令)。结果呈现了两极化:

  • 针对扩散通报(逮捕类):申请人抓住了“追诉时效已过”这一硬伤,成功促使来源国(CCC)删除了数据。这说明对于旨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通报,合法性审查(如时效、证据)是核心。
  • 针对绿色通报(情报类):申请人失败了。这提示律师,在代理绿色通报案件时,不能仅盯着原案的判决结果,而必须攻击“威胁评估的合理性”。例如:证明申请人已完全改过自新、脱离了犯罪组织、长期有正当职业且无不良记录,从而证明“持续威胁”不存在。单纯强调“已服刑”是无效辩护。

4. 总结

国际刑警组织的数据库不仅是追逃工具,也是全球治安风险控制系统。绿色通报就像是一个“案底标签”,它不限制当事人的自由,但会引起各国边境和警方的额外关注。要移除这个标签,申请人需要证明的不是“我没罪”或“我罚过了”,而是“我不再危险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