红通案例

偷部手机也会被国际通缉?深度解析“轻微犯罪”如何成功申请撤销红通

2026年03月10日

偷部手机也会被国际通缉?深度解析“轻微犯罪”如何成功申请撤销红通

2019-07号案例

原创|李仲伟

一、案件背景

申请人是一名年轻女性(案发时18-21岁),某国国民。她在大学期间,被指控偷窃了一部手机和一张身份证,并利用偷来的身份证购买SIM卡及出售赃物。来源国法院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判处其监禁,并申请发布了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。

申请人曾在第三国被拦截,并经历了引渡程序。最终,该第三国法院因两国无引渡条约而拒绝了引渡。申请人认为案子太小且引渡已拒,红通应撤销。


二、申请人的主张及证据

申请人请求撤销红通的核心主张及证据如下:

  • 目的已实现/丧失:既然已经被拦截过,且引渡被法院正式拒绝,红通就没用了。
  • 缺乏证据:指控基于被迫签署的虚假供词,实际上是被警察威胁的。
  • 轻微犯罪(隐含):案情仅涉及学生时代的手机盗窃,不应上升到国际通缉。

三、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

  • RPD 第83条:红色通报仅适用于“严重的普通法犯罪”。
  • RPD 第35条:数据必须对国际警务合作具有利益。
  • RPD 第12条:数据准确性。
  • RPD 第82条:红通的目的(定位、逮捕、引渡)。

四、申请人观点

  • 我没事了:外国法院都判了不引渡,红通该撤了。
  • 我是冤枉的:警察吓唬我要抓我家人,我才签字承认偷手机的。

五、国家中心局(NCB/来源国)观点

  • 继续通缉:虽然那个国家不引渡,但只要她去别的国家,我们还要抓。
  • 证据确凿:有受害人证词,有她自己的供词(承认为了钱偷手机),还有法院判决书。
  • 没有逼供:审讯程序合法。

六、委员会最终结论

委员会决定删除红色通报,理由如下:

  • 属于轻微犯罪:尽管盗窃是犯罪,但考虑到涉案金额极低(一部手机)、申请人年龄小、未造成严重后果,这属于“Petty Crime”,不符合红色通报要求的“严重性(Seriousness)”。
  • 数据不准确:通报里写的盗窃数量与判决书不符,违反数据质量规则。
  • 驳回引渡理由:第三国因无条约拒绝引渡,并不自动导致红通无效,但结合犯罪轻微性,维持红通已无必要。

2019-07号案例解析

1. 红色通报的门槛:不仅是“有罪”,更要是“重罪”

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国内法院判决有罪,就可以发红通。本案是一个绝佳的反例。

申请人确实被法院判决有罪(盗窃手机和身份证),且来源国提供的证据(证人证词、供词)在形式上是完整的。即便如此,CCF依然删除了红通。

核心理由在于“比例原则”与“犯罪严重性”:

  • 红色通报的定位: 它是全球最高级别的通缉令,应当保留给“严重的普通法犯罪”。
  • 审查标准: CCF 依据 RPD 第83条进行审查。虽然该案在形式上达到了刑期门槛(通常要求最高刑期2年以上),但 CCF 进行了实质审查。
  • 本案要素: 涉案金额极低(几部二手手机)、申请人年轻(18-21岁)、受害人是个人而非公共利益。CCF 认定这属于“轻微犯罪(Petty Crime)”,动用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报资源来追捕此类案件,违反了数据处理的“非过度性”原则。

2. “引渡失败”不等于“红通失效”

申请人试图通过“曾有国家拒绝引渡”来证明红通无效。CCF 再次澄清了这个常见的误区。

  • 特定国家 vs 全球: 某个国家(因无条约)拒绝引渡,仅代表在该国无法执行,不代表红通在全球范围内失去了“定位和逮捕”的目的。只要来源国承诺在其他有条约的国家继续寻求引渡,红通的目的性依然存在。
  • 律师启示: 在申诉时,不能简单地拿“A国不引渡”说事,除非能证明“所有国家都不会引渡”或者“来源国已经放弃引渡”。

3. 数据准确性的重要性

CCF 在审查中非常细致,发现了红通描述(偷了X部手机)与实际判决(只认定偷了Y部)之间的出入。

  • 突破口作用: 虽然这个不准确(Inaccuracy)本身可能不足以导致删除,但它成为了 CCF 质疑案件质量的突破口,并结合“轻微犯罪”的定性,最终导致了数据的删除。
  • 律师策略: 在申诉中,仔细比对红通内容与原始判决书的每一个细节(金额、物品数量、罪名表述),任何微小的出入都可能成为攻击数据质量(RPD 第12条)的武器。

4. 证据基础与“替代性叙述”

申请人声称供词是被胁迫的,但没能提供任何证据(如医疗报告、律师证词)。

  • CCF态度: 对于“没有证据支持的主张”,CCF 不予采信。它不会因为申请人讲了一个“我很冤枉”的故事就推翻国家法院的判决。
  • 关键启示: 这提醒我们,在进行证据辩护时,必须提供客观证据,而非单纯的口头辩解。